4.3.2.3. 开曼群岛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ELP,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 为满足美国金融机构对合伙企业收入确认的需求,开曼群岛颁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这一形式的企业同样获得50年的免税证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开曼群岛的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 普通合伙人(GP):必须有1名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个开曼群岛公司,而且不能是一般的开曼公司,公司章程必须和普通豁免公司有所区别,GP对开曼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责任;
  • 有限合伙人(LP):应至少有2名有限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开曼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等;LP对开曼合伙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 登记地址:必须在开曼群岛;
  • 有限合伙关系协议:合伙协议不需要归档为公开资料,也不开放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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